泸江府办发〔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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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蓝田、邻玉、华阳、茜草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泸州市江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泸州市江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江阳区现有林业用地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局,在林业“三定”和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强化服务,优化林业资源配置,促使各种林业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促进区域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是推进林权主体改革。按照“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到户,实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和发放林权证,以法律的形式落实林农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达到集体林产权明晰,经营主体明确的目的。二是推进各项配套改革。通过规范林木、林地、林权流转,促进林业要素的有序流转,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林业科技培训服务体系、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从而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投资兴林的积极性,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步伐,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三、改革的内容
(一)集体林产权主体改革
1.确权颁证
对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权属清楚,通过现场勘界,核实四至界线,补换发林权证;对权属有争议或四至界线不清楚的,通过依法调处林权争议,核发林权证;对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按照林改政策明晰产权,确权到户后,核发林权证;对合法流转的山林和流转不规范但按照林改政策重新处理完善后流转的山林,未履行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换发林权证。
2.签订承包合同书
为保护集体林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确保农村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合同书应作为核发林权证的要件。主要承包合同有:
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
农村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承包合同。适用于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
农村集体公益林管护合同。适用于农村集体公益林承包管护。
几种流转合同:
农村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转让方式)。主要适用于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
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农村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
(二)配套改革
1.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体系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要依照有关法规政策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为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引导农户或集体所有的林权、林木、林地有序流转或抵押交易,实现森林资源变现。
2.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对农户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对个人及其他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决定。
对楠竹和胸径
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
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也不办理采伐证。
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将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到乡(镇)、村、组;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15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要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四、相关政策
(一)林权政策
1.自留山稳定不变,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自留山和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自留山及农户房前屋后的林木归农户所有。
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定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承包期内由承包者自主经营,收益归承包者。经营期内的经营权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林业“三定”工作中存在图、证不符或图、证与实地不符的,如果原四至界线清楚(有永久性地物标志)的可按原四至界线予以核定面积;如原四至界线不清,应按林业“三定”时的有关政策规定,重新确定四至界线和核定面积;实际面积超过重新核定的面积的那一部分,应“均山”到户。在同一宗地上集体林与国有林林权证重叠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进行调处。
3.改革和完善集体山林。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其中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意分的山林,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对利用贷款营造、购买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认真处理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对已经承包的林木、林地,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依法签订合同的,应当予以维护。二是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多数群众有意见的条款,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妥善解决。三是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集体山林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4.个人和单位通过合法手续获得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应予以承认,在承包期内具有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允许继承和转让。
5.耕地间的零散集体林地,由原管护农户承包管理,核定四至界线,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
6.农户在没有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开发经营的集体林地、荒山荒地应由村民大会讨论提出处理办法;如要收归集体,造林地上新造的林木及其它作物应归造林者所有;造林者的损失应由获得收益者补偿。
7.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林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群众愿意保留的,应予以健全和完善;群众不满意,要求承包到户经营的,待处置好债权债务之后,再承包到户经营。
8.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地和天保工程人工造林地按规定核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农户自行利用承包土地进行造林的,应当核发林权证,在下一轮土地承包时,继续由其承包经营。
(二)林权纠纷调处政策
林权纠纷调处应以当事人协商解决为主。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乡(镇、街)、村、组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申请区人民政府确认决定;如对确认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街依法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凡己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决定(包括授权的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以及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了协议的权属纠纷,在产权界定时一律以确认决定、裁定或协议的四至界线为准。
跨行政地界进行荒山开发的,林地权属为行政属地管理者,林木归造林者所有,如何处理林地使用及管理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用合同(或协议书)确认。
林权纠纷或争议未解决的,不纳入林权改革范围,不发林权证,不安排木材采伐指标。
(三)流转政策
取得林权证后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已经取得的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但转让双方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林农或集体需要流转的林权、林木、林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由流转,按“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林权证”的程序进行。农户交易的林木、林地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户自己决定。属于集体所有,需要交易的林木、林地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属于农户的或集体的林地,因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水库、矿产等建设需要占用、征用的,应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依法有偿转让,转让后应办理变更林地所有权证。如临时需要占用、征用林地,应通过土地管理部门与林地权属所有者协商,双方订立协议,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按规定将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水库等周边一定范围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权属性质不变,按生态公益林规定管理,实行“谁受益谁补偿”,补偿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四)重点公益林政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确保生态受保护”的原则,凡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的生态公益林的区域、范围不得任意变动,不得将已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改为商品林,已区划的重点公益林要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落实界定到户。
被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集体与个人林地要先根据林改政策明晰权属,然后按照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自主权的原则,逐户征求意见,愿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后核发林权证,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重点公益林不得进行流转,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补偿费直接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树立生态优先意识,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制定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落实生态公益林的有偿使用政策。
(五)承包经营期
自留山:长期无偿使用。
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承包期50年。
已转让、租赁经营的林地:从原签订协议时间起,累计不超过50年。
五、实施步骤
(一)培训队伍
为使各级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技术要求,确保工作质量,按照自上而下逐级负责的方式组织培训。区级负责培训乡镇街干部及工作人员、乡镇街负责培训村组干部及工作队员。培训的主要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林权纠纷处理程序及方法,林权勘界程序及技术、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程序及方法等。
(二)宣传发动
区及各乡镇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标语专栏、公开信、会议等形式,将此次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法规、方法步骤等向广大林农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认识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三)调查摸底
各乡镇街在制订本辖区林权改革实施方案前,要对参与林权改革的村组的集体林权现状作深入的调查摸底,通过走访、查阅林业“三定”的档案,了解详细情况,查清林权现状及问题。调查摸底的主要内容是:基准时间的人口数量;列入改革范围的林地现状;商品林、公益林划分现状;林权纠纷状况、现有林地经营情况、合同年限及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认识和要求等。
(四)制订改革方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制订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既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又要顺乎村情民意,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村的“林改”实施方案初稿先交村民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再进行方案修改,结合村情社情,一村一策、一社一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街审批。乡镇街的“林改”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区 “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落实界线,造册登记
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由乡镇街干部、村干部、工作组成员、村民代表组成的林权界线踏勘组。踏勘组与踏勘地块有关的各户村民以及熟悉林业“三定”情况的干部或村民参与,一起到现场勘察,弄清四至界线,勾绘林权图,详细记载四至界线及相关地理位置,并由相邻各户村民签字认可,与国有林相连的还需相关部门签字认可。在踏查中发现界线不清、有权属纠纷的应积极处理或上报。勘界登记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外业、内业作业,确保质量,不留隐患。踏勘完后,要对林权造册登记,确保不重不漏。
(六)张榜公示
林权造册登记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每户的自留山、责任山的名称、地理位置、四至界线、面积、相邻农户等情况进行现状公示;公示后群众提出异议的,重新核实,再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承包合同,完善承包经营手续。
(七)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对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要逐户征求意见,宣传重点公益林区划的重要意义和国家补偿政策,在充分尊重林权所有者意愿的前提下,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尽量把生态区位及其重要的林地划入公益林。对愿意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八)检查验收
对已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村,由区林改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泸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并接受市林改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责成其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直至达到验收要求。
(九)核(换)发林权证
验收合格后,按照承包合同、流转协议、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核(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同时收回原来颁发的林权证。
(十)建立林改档案
以村为单位,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村委会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会议记录;村民大会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决议、决定;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文件;经村民大会通过并签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摸底记录;经张榜公示林地、林木使用权、所有权明晰到户的登记表;各类《承包合同书》;乡规民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等资料。档案一式二份,由乡镇街林业站和区林改办各存档一份。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力争在2008年全面完成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3月前)
区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抽调人员并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各乡镇街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对本乡镇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完成乡镇街、村和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工作,落实机构、人员、设备、资料等准备工作;完成林改培训工作,印发致林农的公开信,组织工作组进村入户,宣传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二)全面推开阶段(2008年3月-9月)
1.2008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2.2008年9月底前,各乡镇街完成明晰集体林产权的外业勘验工作。外业调查必须通知权利人和权利相关人到现场,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相互权属界址;张榜公示;完成明晰集体林权属,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书工作。
(三)全面完成阶段(2008年10月)
2008年10月底前,各乡镇街进行查漏补缺,全面完成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工作;完成“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配套改革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林权交易中心,搭建林权流转平台。
(四)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2008年11月-12月底)
1.2008年11月底前,各乡镇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自查,向区林改办上报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2.2008年12月中旬前,市、区两级联合组织对各乡镇街林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3.2008年12月底前,各乡镇街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坚持行政一把手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区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区级有关部门领导作为成员参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林改”工作队,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市级指导,区级直接领导,乡镇街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协作”的工作机制,逐级分工、落实责任。
(二)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推进改革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推进改革。坚持“确保农民得实惠”的原则,在改革中要把改革的政策完全交给群众,从制订“林改”方案开始就由群众决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实施。要使“林改”的结果让多数农民满意,通过“林改”充分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并始终把这一目标作为衡量“林改”是否合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林改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要认真学习《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07〕42号)和本实施方案执行,严格审批程序,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林改”工作不走样。
(四)严格技术操作规程,保障确权发证质量
充分认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保证林权证所填写的面积和所绘制的面积图相吻合,确保林权证的质量。各乡镇街应确定一名业务技术总负责人,保证业务技术操作工作的统一和规范。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林地确认、勾绘四至界线图、填写林地宗地各种表格。
区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技术工作的督导检查,正确处理进度和质量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总结完善,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五)建立工作机构,积极筹集林改资金
区、乡镇街、村都要设立林改办公室,采取“硬抽人、抽硬人”的办法,从有关部门抽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充实林改办,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在财力、物力上给予充分保证。各乡镇街要将林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改革所需,确保林改顺利进行。
(六)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林改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建立奖惩措施,严格管理,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展、质量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林权制度改革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区政府将与各乡镇街签定林改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林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区级财政将拨出专款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
附:泸州市江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泸州市江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郑 蓉 区政府区长
副 组 长 杨 斌 区政府副区长
周 煜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詹亚西 区农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 区林业局 区财政局 区监察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农业局 区国土资源分局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档案局
区工商局 区地税局 农行江阳区支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银波同志兼任。
主题词:林业 林权改革△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