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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蓝田旧城改造规划区
和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活动的通告
泸江府布〔2008〕6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常委会18次会议精神和泸州市政府关于《研究江阳区开展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工作会议纪要》(泸市府阅〔2007〕44号)的相关要求,确保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和蓝田旧城改造的有序推进,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三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蓝田片区部分区域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和规范建设活动的区域
控制区域为江阳区蓝田街道所辖的泸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具体为:
蓝田旧城范围:北以长江为界,南以原321国道为界,西至宪桥三岔路,东到金鸡渡码头,总面积为3.3平方公里;
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范围:东北面临规划的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的建设行为
1、未经批准已经修建或正在修建的建构筑物,必须在本通告公布后30日内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
2、严格控制农房建设。停止对农房新、改、扩建的审批;如确系征地建设拆迁户的经土地主管部门确认,报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确系危房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鉴定后,报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凡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在后续征地拆迁时将不予赔付。
3、控制区域内的原有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城镇居民住房,不得任意改拆建,确系危房的需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报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原址原面积排危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排危方案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在后续拆迁中将不予赔付。
三、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和蓝田旧城改造,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有序实施
四、区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蓝田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控制和规范建设活动取得实效。
特此通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