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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采期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的通告
泸江府布〔2008〕7号
为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道采砂安全的通知》(泸市府函〔2006〕191号)的规定,决定实施禁采期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采砂船舶(挖石船除外)都必须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集中停靠。
停靠时间:
停靠地点:小关门码头、王爷庙码头和泸州集装箱码头。
二、所有停靠的采砂船舶的安全由船主自行负责,停靠船舶所发生的费用由船主承担。
三、对采砂船舶不按规定进行集中停靠或无正当理由在集中停靠期间擅自离开规定停靠地点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