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

收费单位:泸州市江阳区北街办事处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1 一、联户承包及联户清扫有偿服务费 元/㎡·月 0.30 泸市价[1996]非字2号  
2 二、占道经营的摊点卫生清扫保洁费 元/月·每个摊点 2.00 泸市价[1996]非字2号  
3 三、社会抚养费     四川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泸江府发[2003]108号  
4 三、1.不符合省《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计征基数 6倍 四川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泸江府发[2003]108号  
5 三、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计征基数 3倍 四川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泸江府发[2003]108号  
6 三、2.(1)其中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免收 四川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泸江府发[2003]108号  
7 三、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计征基数 10倍 四川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泸江府发[2003]108号  
8 三、4.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和间隔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计征基数 1倍 四川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泸江府发[2003]108号  
9 三、5.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 计征基数 2倍 四川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泸江府发[2003]108号  
10 三、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计征基数 6倍 四川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泸江府发[2003]108号  
11 三、7.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计征基数 7倍 四川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泸江府发[2003]108号  
12 三、8.个别家庭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除按上述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按超过当地平均收入水平部份的   1倍 四川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泸江府发[2003]108号  
13 三、9.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收     四川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泸江府发[2003]108号  
14 三、10.对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按一胎计征     四川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泸江府发[2003]108号  
15 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的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的上一年的收入为标准。        
16 注:(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按区统计局公布的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核定;        
17 注:(2)夫妻双方均为城镇人口,按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        
18 注:(3)若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则按城镇人口所在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        
19 注:(4)凡家庭人均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以该对象实际收入核定。        
           
     
 监督电话:12358 咨询电话:3123617 泸州市江阳区物价局监制  
     
注:涉企收费项目在备注栏标注△,涉农收费项目在备注栏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