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江阳区本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方案(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发挥各方力量参与我区经济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突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泸州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中介招商专项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泸市经合外事〔2020〕4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经济合作外事局。发邮件至252443177@qq.com,联系电话0830-3123888,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党政大楼929室。
附件:泸州市江阳区本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方案(试行)
泸州市江阳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泸州市江阳区本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发挥各方力量参与我区经济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突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泸州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中介招商专项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泸市经合外事〔2020〕4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帮助我区新引进区外资金来源的各类投资主体在江阳区投资或新建产业项目,且成功促成项目投资方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招商投资协议》并及时建设和正式投产(投运),以及在区经济合作外事局(以下简称“区经合局”)完善项目引荐登记备案手续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企业和个人等招商中介主体(以下简称“引荐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均不纳入本方案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
(一)引荐项目申报奖励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泸州市江阳区新设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现代金融业项目除外),税收解缴关系须在泸州市江阳区,项目产值须统计在泸州市江阳区。项目投资主体原则上不包括区内资金来源的各类投资主体,不包括我区现有企业因分立或注销后重新设立的企业,也不包括原有招商引资企业因更换投资主体或经营者后新设立与原企业相近或类同的企业。
(二)引荐项目申报奖励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产业类别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类项目
协议投资总额须达到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签订正式《招商投资协议》之日起一年内项目实际到位新购设备投资额须达到协议约定新购设备投资额的30%以上。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实际到位新购设备投资额以投资方财务报表、相关票据等载明的实际支出数据并经江阳区相关部门审核为准。
2.农业类项目
协议投资总额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中实际投资额须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协议》之日起一年内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金额须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总额的50%以上;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金额以投资方土地流转协议及支付票据、相应基础设施投资工程结算表或投资方财务报表、相关票据载明的实际支出数据等为准。
3.服务业类项目
(1)文化旅游业类项目:文化娱乐类企业(含文创、直播、文化传媒、演艺公司等)协议投资总额须达到0.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文旅综合体项目协议投资总额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中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须达到0.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景区(度假区)开发建设项目协议投资总额须达到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中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上述项目在签订正式《招商投资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位投资额须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总额的30%以上。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投资方财务报表、相关票据载明的实际支出数据等为准。
(2)现代金融业类项目:成功引进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在江阳区设立市级以上分行、中支公司、分公司和公司。
(3)其他服务业类项目:协议投资总额须达到0.5亿元以上,且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投资总额在0.2亿元以上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收入)达到“奖励标准”载明的规模。企业实际投资总额、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收入)以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相关票据载明的实际支出数据等为准。
三、申报期限
引荐人申报项目引荐奖励,在签约项目正式投产(投运)之日起一年后,30个工作日之内申报均有效,原则上一个项目只申报一次。
四、奖励标准
(一)工业类项目
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0.3%的引荐奖励经费及1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引荐工作经费;1亿元人民币以上至3亿元人民币的,给予0.5%的引荐奖励经费及2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引荐工作经费;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0.6%的引荐奖励经费及3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引荐工作经费。原则上单个项目引荐奖励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引荐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二)农业类项目
农业类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下同)500万元人民币(含)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下同)0.3%的引荐奖励经费以及1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工作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0.5%的引荐奖励经费以及3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引荐工作经费;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0.6%的引荐奖励经费以及6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引荐工作经费。原则上单个项目引荐奖励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引荐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的6万元人民币。
(三)服务业类项目
1.文化旅游业类项目。文化娱乐类企业(含文创、直播、文化传媒、演艺公司等)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至及3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0.1%的项目引荐奖励经费以及5000元人民币的引荐工作经费;总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0.3%的项目引荐奖励经费以及1万元人民币的引荐工作经费。文旅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下同)在0.5亿元人民币(含)至2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下同)0.1%的项目引荐奖励经费以及1万元人民币的引荐工作经费;2亿元人民币(含)至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0.2%的引荐奖励经费以及2万元人民币的引荐工作经费;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0.3%的引荐奖励经费以及3万元人民币的引荐工作经费。景区(度假区)开发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下同)1亿元人民币(含)至3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下同)0.2%的引荐奖励经费以及1万元人民币的引荐工作经费;3亿元人民币(含)至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0.3%的引荐奖励经费以及2万元人民币的引荐工作经费;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0.4%的引荐奖励经费以及3万元人民币的引荐工作经费。
原则上单个项目引荐奖励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项目引荐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2.现代金融业项目。地方城商行、全国性股份制、引进政策性银行、在我区设立泸州分行的,分别给予引荐人3万元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资金;对引进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在我区设立泸州中支的,分别给予引荐人3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资金;引进证券公司在我区设立泸州分公司的,给予引荐人3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资金;引进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实缴资本0.2亿元人民币(含)至0.5亿元人民币、0.5亿元人民币(含)至1亿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分别给予引荐人0.2万元人民币、0.6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资金。
3.其他服务业类项目。
(1)项目投资奖励。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下同)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0.2%的引荐奖励经费及1万元人民币的引荐工作经费; 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引荐人项目实际投资额0.3%的引荐奖励经费及3万元人民币的引荐工作经费;原则上单个投资项目引荐奖励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引荐工作经费不超过3万元。
(2)企业效益奖励。引荐区外企业注册运营一年后,年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收入)达到如下规模,按照0.2%的标准给与引荐奖励,原则上单个企业引荐奖励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科学研究、信息技术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文化、体育、娱乐及居民服务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项目投资奖励与企业效益奖励不同时享受。
五、奖励兑现
(一)登记备案。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奖励对象、奖励条件的项目,引荐人在引荐项目前须填报《引荐人及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并附引荐人与项目投资方签订的授权委托书、项目投资计划书等资料,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交区经合局登记备案。
(二)申报奖励。符合本方案规定奖励条件的项目,在申报期限内,由引荐人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交区经合局登记备案。
(三)审核审批。引荐奖励经费和引荐工作经费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区经合局报请区强力攻坚招商引资工程领导小组会商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
(四)奖励支付。项目正式投产(投运)后,引荐奖励经费和引荐工作经费按“一事一报”原则,引荐人递交书面申请书交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区经合局向区人民政府呈交经费划拨请示,按财务规范流程支付,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受奖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规定如实提供奖励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有虚假行为的,有权追回奖励资金,并有权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二)上述奖励项目可就高但不重复计算,同一投资主体来源设立的多个项目,可合并计算。
(三)对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奖励额度可以适当提高,由引荐人申请,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交区经合局登记备案,并由区经合局报请区强力攻坚招商引资工程领导小组会商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
(四)对个别未在区经合局开展事前登记备案,但又确实对项目引进起到实质性关键作用的引荐人,可参照本方案奖励标准给予适度奖励,具体金额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区经合局报请区强力攻坚招商引资工程领导小组会商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
(五)对已签约落户后因投资方原因中途撤资或终止实施的个别项目,按本方案规定已经拨付给引荐人的部分奖励资金,保留追偿的权利。
(六)本工作方案由泸州市江阳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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