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民政局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民政局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江阳区民政局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是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三是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四是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五是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六是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减灾工作。七是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八是负责全区乡镇街行政区划调整和区、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负责村组调整的审核审批;负责市级规划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市级规划区外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组织实施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联检和平安创建,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九是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建设和和谐社区建设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和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十是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配合销售福利彩票,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十一是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救助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承办殡葬、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负责殡葬服务机构的申报和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殡葬事务工作;负责推行殡葬改革。十二是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社会服务统计管理工作。十三是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四是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十五是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十六是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民政的保底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城乡低保做到“精准施保,应保尽保”,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参合、“一站式”、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形式惠及广大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五保、重特大疾病患者等救助对象;不断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实施防灾减灾应急指挥体系项目建设,制定了灾害紧急救援实施办法、防汛救灾工作预案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加快发展以养老服务为主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完成区委、区政府“民生工程”目标任务。二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发挥民政的基础作用。持续深化基层民主建设,出台农村社区试点方案,今年已确定启动黄舣镇马道子村和蓝田街道石岭村2个村进行试点;完成南城街道三星街社区综合体等7个社区阵地的升级改造;打造华阳街道桑榆未晚志愿服务等4个社区志愿服务品牌;实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全面规范上墙,创建廉洁文化进社区示范社区3个;全面推进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出台《泸州市江阳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强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能,落实监委会成员保障机制;启动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及年检工作,完成社会组织非法集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强化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登记、年检和评估工作中。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了社区工作者待遇,社区居委会成员、专职工作者平均报酬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新培育北城街道濂溪路社区家社院社工服务中心、蓝田街道助力社工服务中心2个社会组织,目前我区社区专业社会组织达到6个。三是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民政的支持作用。双拥优抚工作全面落实,在城区社区普遍建立了双拥工作站,组织30多个部门与驻区部队开展结队共建,认真落实大学生入伍奖励优待政策;加强优抚和烈士褒扬工作,完成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调标工作,按时足额兑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完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和1-6级伤残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完成2015年退伍士兵的报到、安置工作,开展退伍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四是围绕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发挥民政的支撑作用。积极稳妥开展区划地名工作,完成张坝景区办事处改设为张坝街道办事处工作;完成高新区道路命名,启动茜草片区和城西新区道路命名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全区门楼牌编制及清理整顿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对城区流动人口密集区域开展流浪乞讨巡查;将全区所有的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录入民政部留守儿童数据采集系统;加大殡葬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协助兴阳集团完成公益性殡仪服务站建设工作;规范婚姻登记运行程序,全年除正常办理结婚登、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查询婚姻档案等正常业务外,还有序开展建国以来的婚姻数据补录工作;行政效能不断强化,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妥善化解民政事务方面的矛盾纠纷。
二、部门概况
区民政局纳入决算汇编的独立核算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区民政局本年收入合计10621.7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621.53万元,占99.999%;其他收入0.18万元,占0.001%。
2016年区民政局本年支出合计10,621.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86.46万元,占5.52%;项目支出10,035.25万元,占94.48%。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区民政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10,621.53万元。较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281.03万元,增长27.35%,较2016年预算增长396.45%。区民政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计10,621.53万元。较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281.03万元,增长27.35%,较2016年预算增长396.45%。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区民政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419.1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8.68%。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709.4万元,增长22.17%。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区民政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419.1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084.28万元,占85.8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70.47万元,占13.49%;农林水支出 39.67万元,占0.42%;住房保障支出24.73万元,占0.2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216.42万元,主要用于:保正行政机关正常运转。拥军优属(项)2016年决算数为108.8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八一”建军节和元旦春节部队及人武部慰问等支出;老龄事务(项)2016年决算数为38万元,主要用于百岁老人生日慰问和生活补助等支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2016年决算数为334.7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楼门牌清理、区划调整等工作支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2016年决算数为15万元,主要用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支出;其他民政管理事务(项)2016年决算数为218.8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慈善事业、信息化建设专项业务工作以及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等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2016年决算数为2.31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年终慰问支出;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6年决算数为2.5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年终慰问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31.1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抚恤(款)死亡抚恤(项)2016年决算数为181.26万元,主要用于优抚对象死亡定期定量抚恤和一次性抚恤;伤残抚恤(项)2016年决算数为898.27万元,主要用于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定量抚恤;在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1344.79万元,主要用于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的退伍军人等人员生活补助;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572.55万元,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其他优抚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21.9万元,主要用于大学生入伍奖励和60岁以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2016年决算数为670.17万元,主要用于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费支出;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2016年决算数为140.85万元,主要用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支出;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2016年决算数为5.4万元,主要用于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公用经费支出;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2016年决算数为52.97万元,主要用于退役士兵的管理培训教育支出。
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2016年决算数为35.24万元,主要用于孤儿生活补助支出;老年福利(项)2016年决算数为424.11万元,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出;殡葬(项)2016年决算数为38.53万元,主要用于殡管所人员机构经费和开展殡葬管理工作相关支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2016年决算数为1215.86万元,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出;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60万元,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残疾人事业(款)其他残疾人事业(项)2016年决算数为277.59万元,主要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支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111.1万元,主要用于灾民生活补助支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17.58万元,主要用于灾民生活补助支出。
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216.37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80.82万元,主要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行支出。
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五保供养支出(项)2016年支出543.74万元,主要用于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支出。
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107.48万元,主要用于农村低保兜底人员和精简职工支出。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
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5.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支出;事业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3.4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支出;公务员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6.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医疗保险缴费支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37.02万元,主要用于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支出;城乡医疗救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1217.95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支出。
3.农林水支出(类)
扶贫(款)生产发展(项):2016年决算数为39.67万元,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保障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决算数为24.7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民政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419.1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48.8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37.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长/下降0%,较2016年预算数增长/下降0%。
2016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团组名称、出访地点、取得成效)等。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5.60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下降5.6%,与2016年预算数持平,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45批次,495人,共计支出5.6万元,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大型活动接待费3.1万元;二是区县际交流合作接待费1.8万元;三是镇街来访、捐赠来访等其他需要开支的接待费0.7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70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下降2.19%,与2016年预算数持平,主要原因是因严格压缩公务用车支出。
2016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车辆购置支出0万元,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3辆,其中:轿车1辆、越野车2辆、载客汽车0辆。
2016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6.7万元,用于开展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殡葬、拥军优属、老龄事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婚姻登记、养老服务业管理、其他民政管理事务等工作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区民政局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02.4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7.43万元,比2015年增加14.25万元,增长61.48%。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区民政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48.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9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622.0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12万元。货物采购主要是办公设备和困难群众慰问品采购;工程采购是江阳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采购;服务采购主要是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购买服务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区民政局公有车辆3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3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4个,涉及财政资金3185.81万元,覆盖率达到36.07%。分别涉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临时救助项目、城乡医疗救助项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通过自评体现了资金的使用效果,同时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现分别体现如下: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项目效果:通过对全区养老服务项目的政策扶持,确保了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现我区已基本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能为老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养老环境。养老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促进了辖区服务业的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带动了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存在问题:1.养老机构新建难。江阳区位于主城区,新增社会养老机构多数为租房或自由房产改建,持续经营难;新建养老机构手续繁杂,同时因养老项目建设业主选址与规划间有冲突,调规难,使得新选址建设项目终止多(江阳区2014-2016年共有3个项目终止建设),新建社会养老机构推进难。2.城乡发展差距大。一是布局不均衡。全区38家养老机构,主要集中在城区,位于城区的有23家,位于农村的有15家;居家服务组织主要集中在城区。二是保障不统一。城乡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分别为25万元、10.5万元。三是农村养老基础弱。多数敬老院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陈旧,农村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功能发展不完善,已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相关建议:1.统筹城乡,城乡养老服务业齐驱并进。一是加大农村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中心、老年灶等建设,让有条件的农村老人就近机构养老。二是开展多种开式的养老服务。比如以行政村和社区为主导,以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养老护理补贴等为促进手段,通过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有偿上门服务等到形式,大力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使每一个村庄、社区都成为没有院墙的敬老院。2.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对于社会力量开办社会养老机构的,在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即由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是否同意其开办提出意见建议,对同意开办的,以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后,凭会议纪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对不同意开办的,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临时救助项目:
项目效果:临时救助政策实施以来,为因病、因意外事故致家庭生活导致暂时困难的对象给予了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所需,能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应急需求。2016年,全区的临时救助工作圆满达到了预期目标,经费投入合理、政策执行有力、资金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对项目的监督及时准确。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效果显著。
存在问题:1.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来,虽上级补助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再不断增多,但因患重特大疾病、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越来越多,且各镇、街财政压力较大,导致资金需求和救助人员之间的矛盾突出,导致救助水平低,救助的实效性不明显。2.救助队伍人员缺乏,对象认定困难。在实际救助工作中,因基层工作人员少、工作繁琐,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核实较困难,对申请对象是否急需救助不能完全准确认定,临时救助的应急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虽“救急难”试点实施方案已明确规定,对需急救的申请对象可以先行直接救助,再补办审批手续,但是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认定难,且救助金额无法确定,致使事前救助难。
相关建议:1.加大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各级财政应建立资金投入自然增长机制,逐年增加急难救助救助资金的投入,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切实发挥临时就救助的“救急难”作用。2.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在救助队伍缺乏的情况下,上级部门应加大对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事前救助、急难救助的方式,确保临时救助工作准确性、时效性。
医疗救助项目:
项目效果:2016年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圆满完成了医疗救助工作,项目效益达到了预期目标,累计救助30830人次。
医疗救助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资金管理规范,分配合理,划拨及时,使用准确;救助范围扩大,标准逐步提高。医疗救助资金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实实在在、不可或缺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存在问题:1.医疗救助资金不足。医疗救助资金主要为上级下拨资金,本级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资金十分有限,所以医疗救助始终只能在低标准、低水平上徘徊,不能全力提高救助水平。救助比例、救助封顶线和较低的救助水平对于患有大病的救助对象来说只是杯水车薪,难以解决根本问题。2.医疗救助队伍缺乏。区、镇各级医疗救助工作人员,除负责医疗救助外,还需负责低保、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由于人员少、任务重、工作杂,导致部份医疗救助办理不及时,且建立主动发现救助对象机制难。
相关建议:1.加强业务培训。每年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会,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对象、申请流程、救助标准、计算方式等进行详细的讲解,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准确性。2.强化资金督查。成立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镇街的民政专项资金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主要包括资金管理、资金划拨程序、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对象、档案资料等,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3.努力增加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制定合理有效的资金配套方案,不断提高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率,切实提高救助水平,使医疗救助制度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真正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让困难群众看得起病。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
项目效果:流浪乞讨救助对象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对这类人员进行救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关心与关爱,有效地缓解这一群体基本生存、返乡、寻亲、就医难等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存在问题:1、救助机构缺失。一是未设救助机构。我区没有设置专业的救助站,开展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由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代为负责,工作人员缺少专业的技能,对一些急难的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缺少应对能力和技巧;二是缺少安置场所。对于一些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没有地方安置,尤其是一些患有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更难安置,只能依托精神病医院进行临时安置。2、寻家难度大。对一些滞留在辖区临时安置的人员,全部为痴、呆、傻这类人员,不能清楚地表达个人的基本信息,姓啥名谁,家住何处无从知晓,给寻亲工作带来了难度。
相关建议:1、争取设立专业的救助站。培养具有专业技能的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更好为流浪乞讨求助人员服务,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1、开展形式多样的寻亲活动。一是通过救助系统开展寻亲活动;二是利用传统媒体发布寻亲信息,如广播电视报刊等;三是利用现代传媒发布寻亲信息,如互联网、QQ群、微信等。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支出;老龄事务(项)反映老龄事务方面支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反映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其他民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支出的离退休经费支出;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量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在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反映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的退伍军人活补助;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其他优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反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医疗等支出。
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老年福利(项)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殡葬(项)反映财政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残疾人事业(款)其他残疾人事业(项)反映其他用于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支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反映中央预算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安排受灾群众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以及抗御特大自然灾害而设立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资金;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反映地方预算安排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为抗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城乡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行支出。
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五保供养支出(项)反映农村五保供养支出。
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
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公务员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反映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城乡医疗救助(项):反映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支出。
9.农林水支出(类)
扶贫(款)生产发展(项):反映用于农村贫困地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林果地建设等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方面的支出。
10.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保障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2.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5.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6.“三公”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民政局(本级)决算公开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