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职能参照三定方案)
1.我院的主要职能有:(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4)、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罪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工作。(5)、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6)、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对公安及法院的执法工作监督。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实效,坚决惩治各类经济犯罪。坚持把服务江阳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准确把握五大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8件38人。
重质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严打击涉及“黑拐抢、盗抢骗、黄赌毒”等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315件364人,提起公诉 608件743人。
重举措,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把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重大经济政策实施、影响重大改革举措落实的职务犯罪,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中的职务犯罪以及社会事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办理受贿案件66件68人,贪污案件4件5人,挪用公款案件1件2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1件2人,行贿案件1件1人,渎职侵权案件24件25人。
公正,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二、部门概况
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下属二级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1667.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67.34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2016年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1667.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73.54万元,占83.38%;项目支出293.8万元,占17.6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江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1667.34万元。较2015年财政拨款收、支各减少16.29万元,增长/下降0.96%,较2016年预算增长5.4%。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江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67.3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16.29万元,下降0.9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江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67.3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447.74万元,占86.8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3.91万元,占6.2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8.56万元,占2.31%;住房保障支出77.13万元,占4.63%。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1119.08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2016年决算数为105.94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商品和服务支出。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2016年决算数为 177.86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商品和服务支出。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34.86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0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商品和服务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6年决算数为14.3万元,主要用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
社会保证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89.6万元,主要用于养老保险缴费。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26.81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公务员医疗保险。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0.8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员医疗保险。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10.9万元,主要用于公务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决算数为77.31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江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67.3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205.5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68.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293.8万元,主要包括:检察业务办案业务支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检察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持平,较2016年预算数持平。
2016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13.3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下降0.01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下降0.08%,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按规定开展,更加严格化。
2016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91批次,1110人,共计支出13.32万元,具体内容包括:公务用餐和公务住宿13.3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9.61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下降0.05%,较2016年预算数下降**%,主要原因是按规定管理公务用车,执行更严格。
2016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车辆购置支出0万元,但在资产盘点中新增了两辆警用车辆,因此数量有所增加,但实际未购入新车辆。
2016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19.61万元,用于检察业务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江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2.01万元,比2015年减少0.13万元,下降0.08%。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0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0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公有车辆15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5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款)…(项):指……。
8.教育(类)…(款)…(项):指……。
9.科学技术(类)…(款)…(项):指……。
10.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款)…(项):指……。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款)…(项):指……。
……
(罗列本单位全部功能分类科目,至项级)
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