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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

来源:区“民心守护”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简介:

具有泸州市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强制戒毒、失联、被遣送(驱除)出境、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强制戒毒、失联、被遣送(驱除)出境、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1200元每月,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补差发放,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全额发放)。

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二)调查初审(三)调查审核(四)审批上报。

时限要求:

当月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当月进行资金发放。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9〕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民发〔2019〕107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0830-2960367

江阳区民政局:0830-3123525

龙马潭区民政局:0830-2522046

纳溪区民政局:0830-4251512

泸县民政局:0830--8183596

合江县民政局:0830-5269882

古蔺县民政局:0830-7205624

叙永县民政局:0830-622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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