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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

来源:区“民心守护”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简介: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可申领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随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每3年进行劳动能力复查,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或死亡的人员,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工作流程:

申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查缴费年限→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申领人申领病残津贴→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发放待遇→领取人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劳动能力复查→病残津贴继续或停止发放。

时限要求:

经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当月申领,即时确认,次月发放。

政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本级病残津贴经办规范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7〕3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0830-3191032    市社保局:0830-3114616

江阳区社保局:0830-2364790          龙马潭区社保局:0830-2511016

纳溪区社保局:0830-4215766          泸县社保局:0830-8170197

合江县社保局:0830-5264096          叙永县社保局:0830-6270203

古蔺县社保局:0830-710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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