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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来源:区“民心守护”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简介:

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同时具备本市户籍且生活困难;患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病,未治愈的,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调整关于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相关文件进行发放。

工作流程: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受理→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指定医院认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省厅报备。

时限要求:

各级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逐级上报(其中在指定医院认定时不计入时限)。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2〕145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退役军人局:0830-2676083

江阳区退役军人局:0830-2613392

龙马潭区退役军人局:0830-2597902

纳溪区退役军人局:0830-4280619

泸县退役军人局:0830-8180381

合江县退役军人局:0830-5269778

叙永县退役军人局:0830-6223622

古蔺县退役军人局:0830-701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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