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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来源:区“民心守护”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简介: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需长期采用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特殊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认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全部纳入保障。已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疾病高血压、糖尿病保障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行的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政策,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200元/人,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人,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工作流程:

已纳入我市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但未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两病”参保患者,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对既未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又未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两病”参保患者,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按照诊疗规范确诊并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两病”参保患者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要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两病”模块内进行信息录入和费用报销。按照“申办便捷,结算及时”的原则,参保患者在我市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个人支付应承担的药品费用。医疗机构垫付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长期在市外务工、市外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原则上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处方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两病”药品费用。

时限要求:

及时办理。

政策来源: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22〕1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6号)等文件。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医保局:0830-3116467                       江阳区医保局:0830-3120582

龙马潭区医保局:0830-2709027                 纳溪区医保局:0830-4215066

泸县医保局:0830-8196265                     合江县医保局:0830-5236498

叙永县医保局:0830-6518333                   古蔺县医保局:0830-77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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