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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来源:区“民心守护”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简介:

在四川省户籍人口中,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的计划家庭进行扶助,扶助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伤残父母79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父母1000元/人/月。

工作流程:

个人向户籍地镇街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县级复审→逐级上报→各级匹配资金→发放扶

助金(对已享受对象每年年审)。

时限要求:

常年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分片区集中或分时段集中,可由所在乡(镇、街道)自定),预约补漏、年终清理。(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特扶对象申报截止时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打卡发放。

政策来源: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1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等文件。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0830-3115405

江阳区卫生健康局:0830-3123575

龙马潭区卫生健康局:0830-2527316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0830-4281326

泸县卫生健康局:0830-8191346

合江县卫生健康局:0830-5263037

叙永县卫生健康局:0830-6228018

古蔺县卫生健康局:0830-722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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