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内容简介:
在四川省户籍人口中,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家庭父母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性年满58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扶助标准:960元/人/年。
工作流程:
个人向户籍地镇街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公示→区县复审→逐级上报→各级匹配资金→发放扶助金(对已享受对象每年年审)。
时限要求:
常年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分片区集中或分时段集中,可由所在乡(镇、街道)自定),预约补漏、年终清理(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奖扶对象申报截止时间)。奖励扶助金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打卡发放。
政策来源: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2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等文件。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0830-3115405
江阳区卫生健康局:0830-3123575
龙马潭区卫生健康局:0830-2527316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0830-4281326
泸县卫生健康局:0830-8191346
合江县卫生健康局:0830-5263037
叙永县卫生健康局:0830-6228018
古蔺县卫生健康局:0830-7222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