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97号提案的回复函
蒋丽委员:
你在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我市境内跨江大桥命名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桥梁命名的部门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中,第十二条第七款“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 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我市城区桥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公告;我市城区以外的桥梁由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公告。
二、桥梁命名的方式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中第九条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2023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先后将“长二桥”正式命名为“茜草长江大桥”、“长四桥”名称恢复为“泸州长江大桥”、“长六桥”正式命名为“邻玉长江大桥”,“长五桥”仍在建设中,暂未正式命名,所以长江的桥梁已经取消数字名称。经与市民政局核实,跨沱江已经修改好的桥梁,因建成时间较久,广大群众已经习惯现有的名称,故保持原有的名称。
江阳区辖区以后新建的桥梁,按命名的规定和批准权限规范名称,促使桥梁名称能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方便生产生活,促进经济文化社会发展。
感谢您对桥梁命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此函。
泸州市江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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