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民政局

来源:江阳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7-17 11:04:23 【字体:

基本信息:

泸州市江阳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是江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共有机关行政编制9名,实有9人,内设四股一室(办公室、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股、社会事务股与区划地名股、行政审批股(社会组织管理股)、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股)。下设事业单位1个(社会福利股、低收入认定股、殡葬服务股,区社会福利救助中心事业编制15名,实有13人)。办公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8:30 电话:0830-6333520

股室设置与职能:

(一)办公室。(电话号码:0830-6333520)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全区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中央和省级、市级、区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统计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社会救助与福利慈善股。(电话号码:0830-6333522)

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和省级、市级、区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负责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拟订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拟订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需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的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工作。

(三)社会事务与区划地名股(儿童保障股)。(电话号码:0830-6333525)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实施婚姻、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并监督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全区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名方案,发布标准地名,组织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江阳区行政区划图。监督管理地名工作。协调跨区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负责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贯彻落实困境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拟订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并牵头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指导并监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四)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股(安全生产监管办)。(电话号码:0830-6333522)

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全区老龄事业发展。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区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和敬老、孝老、爱老宣传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监督实施,健全为老志愿服务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帮扶、关爱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民政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行政审批股(社会组织管理股)。(电话号码:0830-6333506)

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并监督街镇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区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和信息管理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六)社会福利救助中心。(电话号码:0830-6333522)

1.社会福利股。协助区民政局组织、实施、推行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标准;协助区民政局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协助区民政局落实慈善、养老等法规、政策和检查工作,做好相关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统计等工作。

2.低收入认定股。协助区民政局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协助和完善城市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等困难群众救助和扶持工作;开展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和组织核查工作,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录入和统计等相关工作。

3.殡葬服务股。协助区民政局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承办殡葬、殡葬服务机构的申报和审批; 承担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分工:

周小平: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区民政局全面工作。

罗小平: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社会救助、城乡低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老龄工作、养老服务、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后评估、环境保护、福利慈善、民生事业、核医学、森林防火、河田林长制、项目建设等工作。分管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股、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股(安全生产监管办),联系区社会福利救助中心。

许霞: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社会事务、儿童保障、殡葬管理、区划地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社会组织审批与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分管社会事务与区划地名股、行政审批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陈光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主持机关党委全面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深化改革、规划财务、统计、人事、内部审计、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统一战线、信访维稳、保密机要、目标考核、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国安、国防动员、扫黑除恶、文明城市、退休干部管理、机关事务、共青团和妇女、联村帮扶等工作。分管办公室。

张道全: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区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工作。

郭兴群:社会福利救助中心主任、机关工会主席

主持社会福利救助中心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慈善福利、养老服务、机关工会等工作,协助罗小平同志做好社会救助、慈善福利、养老服务、民生事业等工作。

局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工作、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意识形态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保密机要等“一岗双责”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全区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五)贯彻落实婚姻登记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六)贯彻落实殡葬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区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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