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举办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短期培训班收费的批复

来源: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5-06-02 09:20:56 【字体:

泸州市江阳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你单位《关于举办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班收费的请示》(泸江区卫执[2015]8号)收悉。根据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0号令)第九条、第三十七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等相 关要求,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预告2015年度区级部门培训计划的通知》(泸江区组[2015] 46号)安排,依据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纠风办、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贯彻省、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江区价发[2007]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决定》(泸委发[2007]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你单位举办的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短期培训班有关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举办的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班,按照申报培训课时、教案安排及成本核算,核定培训收费课时为8学时(1天)/期,收费标准为16.00元/人期(按每人每课时2.00元核定)。以上收费标准由场租、教师酬金、水电消耗等费用构成。若学员因工作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满8学时的,按每学时2.00元计算核退费用。凡由你单位人员任课和利用本单位会议室等场地办班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若已收取,则应核退相应费用。

二、培训书及资料费用核定为24元/套,结算采取不高于核定的书及资料费价格按实收取。

三、上述短期培训班收费收入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缴入区财政专户。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的8学时安排教学,严禁缩短培训时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本次培训有效期从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过期自行废止。

六、你单位收到文件后,请主动将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在收费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参加培训人员的监督。

此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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