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性住房高层电梯物业服务收费 指导价标准的补充通知
随着经济发展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我区保障性住房由原有的多层住宅逐步向高层发展,为规范我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行为,维护保障性住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江阳区保障性住房高层建筑电梯运行成本调查报告》,在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所涉及的特殊群体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价格审议委员会研究,现就我区保障性住房高层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高层电梯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40元(含0.40元)。
二、涉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其它规定仍按泸州市江阳发改局、区建设局《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泸江发改价格〔2013〕5号)及其附件《泸州市江阳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执行。
三、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等级及内容、举报电话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小区业主监督。
四、本通知从2015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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