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关于公布江阳区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泸江府规〔2024〕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阳区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泸江府发〔2019〕27号)于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五年有效期即将届满,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予以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继续施行,有效期10年。
附件: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阳区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泸江府发〔2019〕27号)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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