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开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推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文件精神,按照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费[2015]91号)文件通知,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就放开江阳区辖区内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的配套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以下机动车停放不收费: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务车辆、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殊车辆;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供残疾人免费停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三、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仍按泸市发改价费[2012]40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放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停车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集团停车场入口 和缴费点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并标注免费范围,自学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五、已在我局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停车场,接到通知后速到我局注销《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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