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收回刘正英等90人重新就业后违规领取的失业金的公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查明,刘正英等90人(名单附后)失业后在江阳区就业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又在各类单位重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但重新就业后未向江阳区就业局报告就业情况,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属于违规领取行为。因此,请刘正英等90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且部分人员含价格补贴及同期江阳区就业局代缴的医保费,下同)退回我局失业保险基金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125252447650;名称:泸州市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开户行:中国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
退款时请附言“某人退回某年失业保险金”。
如未按期退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退回,并处涉案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由于以上人员无法电话联系或无准确通讯地址,特此公告通知。
咨询电话:0830-3120607,2656347;监督电话:0830-3196592
附件:人员名单
泸州市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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