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三星街片区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30 11:35:19 【字体:

泸江府发〔2025〕2号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因三星街片区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3号)、《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泸住建规〔2025〕1号)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三星街片区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工程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区域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南城街道三星街片区,东至滨江路,南至铅店街,西至下平远路、中平远路,北至三星街,占地面积约62亩。具体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南城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

2025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三星街片区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1.三星街片区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三星街片区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工程项目征收红线图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附件1

三星街片区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它合法权属为补偿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本项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在江阳区存量安置房房源中选择。房票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等相关设施设备搬迁损失的补偿。

(五)政府奖励和其他各项补助。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均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结算补差。房屋价值均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选择临时安置补偿的,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非住宅房屋选择《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8条第(一)项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营业、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按月计算;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算;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算。

3.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签约并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安置房为除高层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过渡期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4.因征收人原因超出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住宅房屋超出过渡期限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出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超出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非住宅房屋超出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出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四)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除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营业门市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用,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损失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

水:每户补偿2100元。

电:民用电不作补偿,民用电以外特殊用电的,提供电力部门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每户补偿4000元。

电视光纤:每户补偿500元。

空调移机费:挂机180元/台,柜机260元/台。

热水器移机费150元/台。

抽油烟机移机费180元/台。

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燃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水、电、气等附属设施由征收人统一安装。

3.其他相关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政府奖励及其他补助

(一)政府奖励。

1.住宅、营业用房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市属、区属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市属、区属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3.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

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8月10日期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3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0日期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2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202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1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二)购房补助。

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6个月内,在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在购房后3个月内,凭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人所持份额购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三)物业服务费补助。

个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四)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个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维修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60元/平方米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

(五)对住房困难户的补助。

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且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为不足50平方米住宅的,由政府补足50平方米后进行补偿,并以50平方米为基数,计算各项奖励和补助。

(六)对残疾人的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残疾人所持有房屋产权比例对应的所属份额评估价值20%的补助。

(七)对老红军的补助。

征收老红军及其配偶住宅房屋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助。

六、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涉及空地补偿。

房屋征收涉及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分摊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确定为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

(二)国有公房住宅房屋的补偿。

国有公房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享受个人住宅房屋各项补偿补助(除2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外),不足50平方米住宅房屋按50平方米对其进行补偿。公房租赁房屋按实际租赁关系户数实施奖励。国有公房管理单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款后负责安置承租户或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三)企业改制职工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处理。

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因未享受房改政策等原因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可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设备设施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可向户口所在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由产权人负责落实职工搬迁工作。

(四)房屋面积的认定。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扩建),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2.老契证产权房屋记载面积单位与现行计算单位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扩建),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五)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六)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

(七)土地和房屋总证分割问题。

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若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附件:三星街片区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方案


附件

三星街片区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方案

一、房票安置方式

(一)房票概念。房票是指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选购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将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发放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用房票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安置补偿方式。房票安置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为《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3号)规定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设备设施损失补偿;政府奖励和其他补助(不含购房补助)。

(三)房票金额。房票金额以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化后总金额为基数,以不低于基数的80%为房票金额,剩余补偿金额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四)房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为出具房票之日起至被征收人购房之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房票奖励及优惠

(一)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8%给予货币奖励。

(二)企业优惠。被征收人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项目购买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2%的房价优惠,在签订网签备案合同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一次性给予优惠。

(三)其他补助。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且符合《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享受2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2.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泸住建规〔2024〕3号)文件有效期内,若符合该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三、房票运用

(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首次登记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经房屋征收部门登记后生效。

(二)自愿转让。在房票有效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被征收人所持房票可自愿转让一次。被征收人和房票受让人须持身份证、转让协议等资料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票转让备案手续。转让的房票在有效期内使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符合申领奖励政策的,房票安置奖励由被征收人领取,享受房票安置奖励时间以首次开具房票之日起算。房票未使用或使用条件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丧失房票安置奖励权益。

(三)限期使用。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奖励。

(四)使用范围。本征收项目发放的房票可在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自愿参与房票安置房源项目的新建商品房使用。

(五)到期兑付。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在房票到期后,以货币形式领取货币化安置权益,房屋征收部门在申请资料齐备后1个月内结清,房票不计息。

(六)结余变现。对使用房票购房后的剩余金额和房票安置奖励,被征收人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房屋征收部门在申请资料齐备后1个月内结清,房票不计息。

2277b9b3cdb5434b90ab6520c8b17685.png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