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8-29 15:10:00 【字体:

泸江府地布〔2025〕13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泸江府地布〔2025〕9号),拟征收分水岭镇大南山村村集体、大南山村第四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泸州江阳常乐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9月1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江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www.jiangyang.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分水岭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分水岭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区人民政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泸州江阳常乐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


附件

泸州江阳常乐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江阳区分水岭镇大南山村村集体、大南山村第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合计0.2488公顷。其中,农用地0.248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泸州江阳常乐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分水岭镇大南山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30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6500元/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根据不同品种、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各权属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人,其中分水岭镇大南山村第四村民小组为1人,拟通过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方式。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