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23 【字体:

泸江府办规〔2024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区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23


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区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适用范围及情形

(一)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镇、园区、国有企业组织实施,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50%及以上)使用区本级及上级财政资金、债券资金、援助捐赠资金、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等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类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装修、拆除、修缮等。区政府向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投资超过总投资50%(含)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市级投资在50%以下的项目及区政府另行指定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履行某一施工合同中发生的以下情形: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行业规划、强制性规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变化;

7.与项目建设相关,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其他情况。

(三)按政策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人工费、税费、规费调整和材料价格变动引发的造价变化,在竣工后直接纳入结算,若该部分变化导致结算造价超过合同金额的,按照本办法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二、工程变更原则要求

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重复变更。

三、工程变更分工职责

(一)项目业主作为工程变更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完善工程变更程序,对总投资控制负主要责任;实时关注并会同相关参建方测算、控制项目总投资。若项目采用代建制,则由代建单位配合项目业主完成总投资控制。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工程变更内容及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

(三)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附属设施运行维护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工程变更合法性、技术合理性。

(四)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变更金额,对涉及的资金需求提出保障意见,配合项目业主做好项目总投资控制。

(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核变更金额、内容及范围是否超出原批复范围,若变更超出原批复范围则按程序开展调整工作。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变更工程是否符合招投标政策规定。

(七)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程变更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四、一般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其变更审批程序为:

(一)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未超过中标价(含暂列金)10%(含)的,以累计变更金额(累计变更金额是指工程变更累计减少金额绝对值与累计增加金额之和,不品迭)按以下变更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会商确定后实施。

2.累计变更金额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共同会商同意后,报项目牵头区领导会同行业分管区领导会商批准后实施。

3.累计变更金额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发改部门共同会商同意,报项目牵头区领导会同行业分管区领导会商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累计变更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发改部门共同会商同意,经报项目牵头区领导会同行业分管区领导会商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二)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超过中标价(含暂列金)10%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三)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超过中标价(含暂列金)的,只限于实施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抢险救灾、社会维稳、行业技术强制性规范调整的工程变更及区政府同意的其他变更。

(四)项目业主向区政府报告的变更事项需包括以下资料:变更内容、变更原因、经技术性审批的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

资料审批程序为:

1.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进行技术性(含变更实施方案)审查意见;

2.项目业主将审批的变更实施方案编制工程预算,按后文评审原则送财政评审机构或社会咨询机构审核变更金额;

3.将工程变更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审批。

(五)变更程序所涉及的会商结果均需相关部门参与人员签署书面意见。

(六)对于多次实施工程变更的项目,在审批新增的工程变更时,原已审批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不再重复审批,已审批同意变更的金额应累计计算。

(七)因工程建设需要立即实施的紧急变更,按以下程序上报,并附相关材料说明需要立即实施的必要性。若累计变更预估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项目业主在实施前召集联席会议商定;累计变更预估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报项目牵头区领导和行业分管区领导同意;累计变更预估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牵头区领导和行业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累计变更预估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逐级报区委主要领导同意。

(八)若变更后总投资超项目概算金额,项目业主需按照《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完善概算调整手续。

(九)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变更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报审工作,分别由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负责开展,相互之间做好配合。

五、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采用EPC方式建设需提前报区政府同意。EPC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通过相关程序进行发包,承包人在深化设计时严格执行限额设计。若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因客观情况及合同约定发生变更的,按照本办法“四、一般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办理。

六、工程变更评审原则

(一)财政评审前需通过部门会商同意,项目业主需在会商确定的变更金额范围内完善施工图及预算并报财政评审。

(二)工程变更内容在原招标控制价中已有单价或类似单价的,不纳入评审范围,变更金额由项目业主及社会咨询机构自行测算。

(三)项目业主根据建设程序,按原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原相关配套文件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

(四)评审以原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评审金额作为变更工程的控制价。

(五)上级行业部门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七、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

(一)变更工程价款按原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执行,原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按以下原则调整:

1.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原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变更项目材料价格按原评审时《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或原相关行业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原造价信息上没有材料价格的,若变更未实施则采用变更送评时相关造价信息,没有造价信息的采用变更送评时市场询价,若变更已实施则采用实施当期相关造价信息,没有造价信息的采用多种方式询价,进行组价后再按原中标下浮比例进行下浮结算(其中材料价格若采用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价格和发包人核定的材料价格的该材料价格不下浮,若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价格高于信息价,则采用信息价并按上述原则组价)。

原中标下浮比例计算公式=1-(原中标人的评标价÷原招标控制价的评标价)

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或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上级行业部门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4.对合同中已有的清单子目,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未超过原合同工程量15%(含)以内,执行该子目的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原合同工程量15%(不含)以上,且该子目的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大于按照“七、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第(一)项第3目的计价原则组价时,对工程量的增加超过15%(不含)以上部分的该子目单价按照“七、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第(一)项第3目的计价原则重新进行修正计价。

(二)若变更工程对应的原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综合单价,有以下严重不平衡报价情况,且已签约合同无具体不平衡报价计价修正约定的,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对应的该清单项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上浮比例大于或等于30%时,该清单项变更价格,按照“七、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第(一)项第3目的计价原则进行组价的单价,执行原中标金额下浮比例(计算公式按照“七、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第(一)项第3目结算)。

2.对应的该清单项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下浮比例大于30%时,该清单项变更价格按照以上“七、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第(一)项第3目的计价原则组价后,再按原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项综合单价下浮比例(计算公式=1-(中标人的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下浮后进行结算。

3.出现上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若取消实施招标清单中某一分部分项工程的,取消部分按照招标控制价对应的清单综合单价,再按原中标下浮比例(计算公式按照“七、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第(一)项第3目执行)下浮后,与该清单项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比较,按更有利于降低整体工程造价的原则进行选择扣除。

八、严格责任追究

(一)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并依法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对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中标价一定比例的,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参考上级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将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列入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跟踪落实相关条款。

(三)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超过中标价(含暂列金)10%以上的,除相关变更程序以外,项目业主需通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区政府书面报告项目整体变更情况及后续整改方案。项目业主在项目论证、用地勘察、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中未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增项增量的工程变更,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其它

(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行业现状及相关规范,建立健全本行业设计变更技术审批制度。

(二)通过BOTPPP等方式实施且需使用本办法“一、工程变更适用范围及情形”所述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45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泸江府办发〔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

(□紧急变更)

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编号:

单位:元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代建单位

(如有)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跟审单位

(如有)


施工合同

编号


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中标价

                 (其中:暂列金:        暂估价:       

合计累计

变更金额

已审批同意累计变更金额(不品迭):             

本次累计减少金额绝对值:                       

本次累计增加金额值:                             

本次累计变更金额(不品迭):                    

合计累计变更金额(不品迭):                    

工程变更金额

增减品迭后金额

已审批同意品迭后变更金额:

本次品迭后变更金额:

合计累计品迭后变更金额:

品迭后的调整金额:

(□是□否 小于或等于中标价[含暂列金]10%

工程变更原因

提出方

1.业主   □2.代建方 □3.设计单位 □4.施工方

5.监理方 □6.其他(单独注明):

变更原因分类

£1.设计类:£a.设计遗漏 £ b.设计失误  

£c.二次设计  £ d.现场条件变化

£2.现场施工类:£a.工困难 £b.工进度要求

£3.其他:(单独注明):

原因概述


主要变更

内容及数量


对工程进度、

质量的影响


变更部位现状

该部位是否已施工: □否   □是

本次提出经审核的变更金额


审核文号(如有)


变更增加

的资金来源

(减少不填)

选择以下项目填写:□1.暂列金  □2.合同内其他内容优化调剂

3.财政预算  □4.券资金  □5.项目业主自筹

6.工单位自行承担  □7.其他(需单独备注说明)

监理方意见:

设计方意见:

施工方意见:

业主单位意见:

代建单位(如有)意见: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如有)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项目牵头区领导(如有)意见:

行业分管区领导意见:

区政府常务会纪要:

区委常委会纪要:












备注:1.紧急变更使用本表时,相关金额为预估金额。

      2.如有跟审单位,需附跟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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