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3 【字体:

泸江府规〔2024〕7号

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江阳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每年3-7月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和禁食对象

禁止违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诱笼、粘网、捕鸟网、陷阱、地枪、排铳和其他枪支、蛇叉和其他捕蛇工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叉法、网兜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5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7日。

六、举报电话

区公安分局  0830-3193110

区农业农村局  0830-3123544

区市场监管局  0830-3178081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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