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现代农业发展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7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江阳区现代农业发展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九届10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6


泸州市江阳区现代农业发展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江阳区现代农业发展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促进江阳区现代农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泸州市江阳区现代农业发展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贴息资金由区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三条  现代农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范围:在江阳区正常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含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贷款主体”)

 

第三章   现代农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

 

第四条  贴息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正常经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引领示范作用明显,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

(二)贷款必须用于农产品初、精、深加工,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含水利田间工程),种植、养殖,休闲农业等。

(三)项目贷款已经银行批准同意,并能提供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据、利息结算清单、付息凭证等相关资料。

(四)贷款额度。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贷款规模实行总额控制,具体如下:对同一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总额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及以下;对同一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贷款总额一般控制在200万元及以下;超出一般控制额度的贷款,不予贴息。

第五条  利息及担保费补助标准、方式和期限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一)利息及担保费补贴标准。根据贷款主体实际支付到位利息的70%给予贴息补助;采用担保方式向银行借款的,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担保费补贴。

(二)利息及担保费补贴额度。对同一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含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担保费补贴额度,按补贴标准按实计算。贷款主体因逾期未归还银行贷款的,财政不予贴息,同时不予担保费补贴。

(三)利息及担保费补贴期限。贷款期限为3年及以下的,按贷款期限进行逐年补贴,同一贷款主体超过3年的全部不予补贴。

(四)利息及担保费补贴时间。每年2月组织申报并兑付,贴息周期为上年11日—1231日。当年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不再进行补贴。

(五)鼓励贷款主体申请其他金融机构或财政补贴。同一笔贷款已获得金融机构或财政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并已达到本《办法》补贴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未达到标准的按差额进行补贴。

(六)利息及担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先付后贴方式。

第六条  申报程序按照银行贷款贴息项目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含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项目。

(二)每年的2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镇街完成申报情况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送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三)经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予以兑付。

第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泸州市江阳区20XX年度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1)。

(二)泸州市江阳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

(三)贷款主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贷款主体支付利息及担保费汇总表(附件4)。

(五)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七)银行贷款汇总表及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八)支付银行利息汇总表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九)银行贷款到账凭证及支出明细账(复印件)。

(十)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家庭农场提供财务收支记录)。

(十一)证明与农民利益联结的相关资料。

(十二)人民银行出具的完整的《企业信用报告》。

(十三)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贴息监督管理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把好审核关,对申报的每一个贴息项目均要实地查看,严格审查银行贷款是否真实、利息支付是否真实、实施项目与协议是否相符、银行贷款利息是否获贴、利益联结机制是否建立等关键环节。严格资料报送要求,对填报不准确、手续不齐备、资料不完整的申报项目,可视为无效申报。

(二)经审批同意贴息后,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预算下达到区农业农村局,再由区农业农村局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贷款主体。

(三)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区财政局将责令其整改,收回其补贴资金,并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与新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712日印发的《泸州市江阳区现代农业发展贷款项目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泸江府办函〔2017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泸州市江阳区20XX年度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资金汇总表

2.泸州市江阳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贴息及担

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贷款主体基本情况表

4.贷款主体支付利息及担保费汇总表

5.种养大户解释

 

 

 


 

附件1


泸州市江阳区20XX年度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贴息及担保费

补贴资金汇总表


单位(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审核(签字):     经办(签字):

单位:万元、户、人、元/


        

项目实际落实贷款

审定贷款规模

当期基准利率(‰.)

实际支付利息金额

实际支付担保费金额 

已申请补贴金额

申请财政贴息、
 
担保费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达产后年销售收入

达产后年创利税

带动农户

带动户均增收

贷款银行

贷款时间

贷款主要用途或实施内容

总量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贴息

金额

担保费

金额


户数

人数




















镇街合计



















项目1



















项目2
















































































































备注:相关人员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附件2

泸州市江阳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建设地点


建设周期


项目单位


项目投资来源

合计(万元)


自筹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经营模式

(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方式)


效益分析

项目经济效益


带动农民种养户数


带动农民就业人数


带动农民增收情况






二、贷款情况及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组织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范围


主要

产品


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金额

项目贷款银行


贷款种类


规定期限银行贷款金额


银行贷款年利率(%


规定期限支付利息金额


申请贴息资金额


规定期限支付担保费金额


申请担保费补贴金额


贷款使用主要内容


镇街审查意见

 

经办人                                  

 

 

镇街负责人(签章):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审查意见

 

 

区农业农村局(签章)    区财政局(签章)

 

                        











附件3

贷款主体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人

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所属镇街


法人代表


   

职工人数(农民合作社成员数)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资产总额




其中:固定资产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4

贷款主体支付利息及担保费汇总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贷款金额


贷款时间


利息及担保费支付时间

支付利息

申请贴息

金额

支付担保费

申请担保费补贴金额














































































附件5

 

种养大户解释

 

种养大户:指农户种养殖业规模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一、种粮大户需符合川农业〔201550号规定的种粮大户30亩要求。

二、其他种植业大户需符合川农函〔2019478号文件规定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要求。

三、养殖业大户需符合川农函〔2017647号文件规定的专业养殖户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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