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泸江府规〔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将《泸州市江阳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泸州市江阳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阳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确认、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并应当受全社会尊重。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与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医保局、区公安分局组成江阳区见义勇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召开全区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审议本区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等相关工作。
宣传、文化旅游、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二章 确 认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政法机关追捕在逃罪犯、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
(四)抢险救灾、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需认定的其它见义勇为行为。
第七条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街镇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报告或反映见义勇为事迹,并提供相应印证材料。见义勇为行为人因见义勇为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印证材料(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交鉴定费用的相关依据,由区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按实报销)。
(二)受理登记。街镇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申请或反映后,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受理调查登记表》,经街镇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过后,报区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三)调查核实。区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街镇申报、登记材料30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依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
(四)审议。区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审议见义勇为行为。
(五)确认。区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填写《见义勇为审批表》,报区人民政府确认。
(六)表彰奖励。制发表彰奖励文件,向见义勇为人员(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励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奖 励
第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由区见义勇为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被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一次性发放10万元。
(二)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一次性发放6-8万元。
(三)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一次性发放2-4万元。
(四)因见义勇为受重伤的人员,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一次性发放2-4万元。
(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人员,由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一次性发放0.5-1万元。
(六)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或者奖品,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本区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推荐到省、市参与省“见义勇为英雄”和市“见义勇为勇士”的评定。
第十二条 拟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在区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或者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涉及见义勇为人员抚恤优抚的,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赠、基金收益和其他经济收入等方式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等;
(二)因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补助;
(三)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生活困难的家属提供资助;
(四)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部门进行捐赠。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六条 依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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