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江府地布〔2023〕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202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久桥村第4、6村民小组,田湾村第11村民小组,凤龙村第6、9村民小组,长河村第1、8、13村民小组,平丰村第2村民小组,陵园村第1村民小组;况场街道游湾村第2村民小组,福利村第12村民小组,况丰村第2村民小组;蓝田街道石岭村第4小组;丹林镇长冲村3、5组,建设村7组;江北镇石鱼村第10村民小组,金钩村第2、5村民小组,先锋村第2村民小组;方山镇云峰村第6村民小组;华阳街道西岸村第12、27村民小组,江湾村第16村民小组;分水岭镇观音阁村第10村民小组,黎山村第5村民小组,董允坝村第3、8村民小组,青锋村第1、4村民小组;黄舣镇白马村第7农业合作社,来龙山村第1、6农业合作社,群利村第1、8村民小组,界牌村第11村民小组,瓦窑滩村第9农业合作社。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泸州市202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于泸州市202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的规定。属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和方式
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听证,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权利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咨询电话:0830—2295408。
特此公告。
附件:1.泸州市202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2.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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