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泸江府地布〔202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547号)精神,现将泸州市2021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用地名称:泸州市2021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547号。
(四)批准时间:2022年4月6日。
(五)批准用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蓝田街道、茜草街道、泰安街道共3个街道9个村(社区)26个村民小组及社区集体土地13.1332公顷。其中蓝田街道洞宾亭社区第1村民小组3.4006公顷、第3村民小组0.1780公顷、第12村民小组1.0670公顷,肖湾村第9村民小组0.9656公顷,杨桥社区第1村民小组0.8635公顷、第2村民小组1.0197公顷、第4村民小组1.6016公顷、第5村民小组1.4811公顷、第6村民小组0.2741公顷、第7村民小组0.6304公顷、第9村民小组0.1605公顷、社区集体0.1517公顷;茜草街道光明社区生基咀村民小组0.0006公顷,黎明社区李湾村民小组0.0313公顷、石踏村民小组0.0034公顷、水利湾村民小组0.0847公顷,卫国社区老房子村民小组0.0398公顷、社区集体0.1483公顷,新光社区龙华村民小组0.0304公顷、沙咀上村民小组0.0012公顷、学堂湾村民小组0.0298公顷;泰安街道龙江社区第5村民小组0.2634公顷、第7村民小组0.2400公顷、第9村民小组0.1661公顷、社区集体0.2113公顷,云庆村15组0.0881公顷。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
被征地人员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六、征收时间及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已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扰。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