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拒服兵役青年姜胜川实施处罚的通报
泸江府函〔2023〕7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现就对拒服兵役青年姜胜川实施处罚的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姜胜川,男,汉族,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人,专科应届毕业生。2023年秋季,姜胜川自愿在“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在通过区征兵办公室组织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后,于2023年9月被批准入伍。
入伍后,姜胜川服役态度极不端正,不能适应部队生活,多次主动提交离队申请,并暴露出厌世、轻生倾向,对部队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区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况场街道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及其家长到部队了解情况并多次劝导,但姜胜川拒服兵役的态度坚决,由此被所在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处理。
姜胜川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构成拒服兵役违法行为,在军队和地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社会适龄青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5号)第三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姜胜川如下处罚:
一、将姜胜川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永久注明“拒服兵役”;两年内不准出境或升学复学。由区公安分局实施。
二、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三、取消姜胜川义务兵优待,并按照江阳区2022年义务兵优待金2倍的标准,对被处罚人姜胜川处以罚款40180元。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
四、将姜胜川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结果向社会通报。
上述处罚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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