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胡在泽等4名“见义勇为公民”的决定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06 【字体:

泸江府发〔2024〕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近年来,在加快推进法治江阳、平安江阳建设进程中,涌现出胡在泽等4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危险的紧急关头,奋不顾身、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了新时代的正气之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依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区政府决定对表现突出的胡在泽等4名见义勇为个人给予奖励,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

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以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为榜样,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凝聚社会正能量,弘扬凡人善举,推动形成崇尚见义勇为、学习见义勇为、关爱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让帮助他人、救助危难成为更多人的自觉行动,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全国百强、幸福江阳再作贡献,再立新功。

附件:江阳区见义勇为公民名单及奖励金额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附件

江阳区见义勇为公民名单及奖励金额

1.胡在泽,男,汉族,群众,1956年9月生,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春景社区居民。两次在沱江里勇救2名跳河轻生人员。奖励10000元。

2.付小华,男,汉族,群众,1963年4月生,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在长江里勇救1名落水者。奖励8000元。

3.黄健维,男,汉族,群众,1964年9月生,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分公司职工。在长江里勇救1名溺水人员。奖励8000元。

4.韩永滨,男,汉族,群众,1963年9月生,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街道龙透关社区居民。在长江大桥上成功挽救1名跳桥轻生人员。奖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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