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23 【字体:

泸江府地布〔20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765号)要求,现将泸州市202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用地名称:泸州市202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765号。

(四)批准时间:2024年5月24日。

(五)批准用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久桥村第4、6村民小组,田湾村第11村民小组,凤龙村第6、9村民小组,长河村第1、8、13村民小组,平丰村第2村民小组,陵园村第1村民小组;况场街道游湾村第2村民小组,福利村第12村民小组,况丰村第2村民小组;蓝田街道石岭村第4小组;丹林镇长冲村3、5组,建设村7组;江北镇石鱼村第10村民小组,金钩村第2、5村民小组,先锋村第2村民小组;方山镇云峰村第6村民小组;华阳街道西岸村第12、27村民小组,江湾村第16村民小组;分水岭镇观音阁村第10村民小组,黎山村第5村民小组,董允坝村第3、8村民小组,青锋村第1、4村民小组;黄舣镇白马村第7农业合作社,来龙山村第1、6农业合作社,群利村第1、8村民小组,界牌村第11村民小组,瓦窑滩村第9农业合作社1.363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0.9780公顷,园地0.1561公顷,林地0.1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1206公顷)。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

被征地人员和房屋安置: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六、征收时间及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已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扰。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公告30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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