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29 【字体:

泸江府发〔2024〕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

《泸州市江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届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泸州市江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江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文件,参照《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结合江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江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或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对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安全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购置不动产等。

(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债转股等。

(三)无形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不含科技研发投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区国资局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企业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国家、省、市、区和企业发展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注重业务协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依法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分类监管。依据出资关系履行股东职责,实施分级分层分类监管,强化投资主体责任,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加强投资事项决策和执行监管。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行为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区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规划、企业自身发展战略规划等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重大投资项目请示区政府。

(五)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指导督促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按管理权限对企业违规投资行为进行处理或责任追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出资人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的主体责任和股东监管职责: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三)强化项目研究论证,规范开展项目决策,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四)对子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对参股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责。

(五)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按照管理权限对违规投资行为进行处理或责任追究。

(六)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三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国资监管部门依据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规划、企业功能定位,加强企业主业管理。企业应聚焦主责主业,逐级明确子企业的主业、非主业及投资比例,合理确定投资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

第九条 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依照出资关系逐级落实股东责任,建立投资活动分层分类监管体系。

(一)投资活动实施分层监管。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总体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对监管国有资本投资的方向、规模、结构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情况实施统筹协调管理。企业对本集团投资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对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监督,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授权和监管要求,规范本部及子企业投资管理程序,明确投资管理层级和权限。

(二)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本办法设置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详见附件),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行业监管类、除外情形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1.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2.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其中对于功能性企业新增企业和债务风险管控项目,受托管理单位在审核前应书面征求区国资局意见。

3.行业监管类项目由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论证、履行决策审核程序,并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明确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投资活动和投资项目(包括本办法中的除外项目和除外情形)的研究论证、投资决策、实施管理、风险防控、绩效评估等协调联动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

(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规定。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规定。

(七)投资风险管控规定。

(八)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规定。

(九)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规定。

(十)投资项目后评价及审计规定。

(十一)违规投资责任追究规定。

(十二)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规定。

(十三)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列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定期对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 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分级建立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督审计、纪检监察和巡察等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投资活动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战略规划和主责主业,结合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行业经验、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项目成熟度等,合理确定年度投资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编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的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需具备年内实施条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投资计划报告和投资计划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含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目的等。

(二)财务状况和投资能力分析,含上年度主要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水平,本年度计划投资的资金来源,计划投资对负债水平影响等。

(三)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对投资类别(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业务板块和产业方向(主业、非主业、产业分类)、本部和重要子企业、区域分布(市内、市外、境外)、项目类型(新投、续投)等进行分析,其中,非主业、市外、境外投资须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项说明。

(四)投资收益预期目标。

(五)投资风险应对措施。

(六)重大投资项目简介,含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七)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一)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区国资局预报本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4月中旬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含投资计划报告和投资计划表)、内部决策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局备案。其中,委托管理的企业报受托管理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后,再报区国资局备案。

(二)区国资局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企业反馈,企业按区国资局的意见作出修改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没有问题的,区国资局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专注于主业发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年度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40%(含),有特殊原因确需超出的,应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实施。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原则上控制在区属直管企业两级以内。

第十七条 企业应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等工作的研究论证。新投资项目在决策前,应深入进行技术、市场、经营、财务、法律、债务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有合资合作方的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对于股权或资产收购项目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按规定做好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工作;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投资项目可通过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或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征集并择优选取合作方,并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义务、收益分配、风险管控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行业监管类项目由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相关部门研究形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总投资额(出资额)、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工艺路线、管理模式、投资损失补偿机制、结算退出机制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考虑行业监管类项目以满足公共职能需求为主,可区别于市场竞争性投资项目以经济效益为主的导向,采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地方经济发展战略需要等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论证,以综合指标评判项目实施可行性。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对境外投资审慎决策,应对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进行评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须委托独立、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境外非主业投资的,应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开展,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应明确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的投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请示文件。内容包括投资主体概况、投资项目情况(股权投资项目应说明公司设立后将开展的主要业务)、投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政策、法律、效益分析等)、资金来源、投资能力分析、投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等。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概述(项目概况、企业概况等)、项目建设背景与需求分析及产出方案、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案、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投资估算、盈利能力、承债能力分析等)、项目影响效果分析、项目风险管控方案(风险识别与评价、风险管控方案等)、研究结论及建议等。

(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有关决策文件(集团公司和投资主体党委会或党总支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股权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

(六)投资主体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七)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八)国资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对所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等报告应由相关人员和单位签字或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项目投资收益能力。

(五)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

(六)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七)投资风险评估与应对。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或报告程序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统计,每季度结束后10日之内报送上季度投资完成情况表。其中,委托管理的企业经受托管理单位审核后报送区国资局。

第二十五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经国资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1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且需要继续实施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后1个月以内向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延期,可延期次数为1次。未申请延期的,原批复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

(一)股权投资项目应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控股项目应加强实际管控,强化财务管理,保持生产经营稳定;参股项目应积极参与运营管理,定期对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项目投资收益及风险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参股企业实际情况和投资意图等适时考虑继续持股或退出。

(二)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应优化设计,控制造价,合理安排工期,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质量安全管控,严控超限设计、超规模建设、超标准建设、超概算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投资额,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三)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应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加强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相应的规范要求。企业应建立工程建设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制度,加强概算核定、控制、调整管理,经核定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

(四)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应建立预算评审制度。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自行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预算评审,预算评审价不得突破概算的建安工程费和预备费之和。未经预算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不得用于项目招投标。

(五)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企业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地区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内部招采制度,按要求开展招采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投资项目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组织研究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投资额变化超过10%的。

(二)其他投资项目投资额变化超过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资金来源及构成、回报机制进行重大调整的。

(四)项目中止、终止的。

(五)投资主体变更。

(六)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控制权转移的。

(七)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原则上在每年年中进行调整,并于8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原因说明报区国资局备案。其中,委托管理的企业报受托管理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后,再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在每年度2月底前将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包括计划完成率、投资结构、投资产业、投资收益,以及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等。

(三)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及分析,其中,省市区重点项目、非主业项目、市外项目、境外项目等须专门进行说明。

(四)投资管理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措施,包括制度建设、子企业投资监管、后评价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后评价计划,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投资后评价工作计划同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区国资局。项目后评价可由企业自行组织或聘请独立具有公允性、综合实力较强、具有相关业绩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但不得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建设、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局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但不限于抽查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抽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等。本办法实施后的投资项目经评价后,主要经济指标低于决策时预期目标 70%(含)的,企业应查明原因并予以说明,其中低于预期目标50%(含)的,将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需要组织内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进行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投资日常监管、后评价、审计等情况,将企业投资监管工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七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依据《泸州市江阳区贯彻〈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项目中需经区委区政府决策的,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三十六条 行业监管类投资项目,由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根据承担行业监管类项目的企业类型和项目类别按照第三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项目,属于特别监管类清单以内的,项目实施前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属于特别监管类清单以外的,项目实施前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不含行业监管类项目和除外情形项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列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审批监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资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泸州市江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


附件

泸州市江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项目。

(四)超过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有特殊原因确需超出的,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收益无法覆盖融资本息的投资项目。

(七)价值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期货、期权等金融及其衍生品,及以投机为目的、非市值管理的证券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

(八)三级及以下子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九)严禁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投资行为,高负债企业禁止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安全和环保改造投入除外,竞争性企业和公益类企业以企业所在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资产负债率超过该基准线10%的企业列为高负债企业;功能性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列为高负债企业)。

(十)独立投资的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一)依据《泸州市江阳区贯彻〈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等规定,需经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投资项目。

(二)债务风险管控项目。资产负债率(经审计财务数据)达到70%且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

(三)区属直管功能性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新增企业(含新设或收购全资、控股企业等)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项目。

(五)房地产投资项目。

(六)境外投资项目。

三、行业监管类

行业监管类项目:指为履行社会责任,承担各行业领域职能任务,区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实施的交通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住房保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以非经营性为主或经济效益较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以及涉及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化解项目。

四、除外情形

(一)国资监管部门主导的因资本布局优化、化解债务风险而实施的资产重组和企业破产等事项,由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其中涉及的企业投资不再按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二)同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或资产转让的,以及在区属各级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产权或资产转让的,涉及转让方的转让行为按照《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委〔2018〕18号)等规定执行,受让方的投资行为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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