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泸江府发〔2024〕13号
当前,我区仍以晴热天气为主,森林火险居高不下,为切实抓好我区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控,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延长我区森林防火禁火期,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按《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禁火时间延长至9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行政区域非城市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三、禁火规定
凡进入森林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依法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禁火区。
(二)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烧灰积肥、烧地炼山、烧秸秆、烧田边地脚。
(三)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野外吸烟、户外露营用火、焚香烧纸、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野炊、焚烧垃圾。
(四)严禁未经审批开展爆破、电焊、切割等一切野外施工用火行为。
(五)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本禁令的还将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在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泸州市江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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