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阳区城区2011年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江府办函[2011]1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1-28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阳区城区2011年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阳区城区2011年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我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上成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城区有条件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  长  徐  宏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王天泉  区政府办副主任

  罗  勇  区安监局局长

  朱  灵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郑国平  区供销社主任

  成  员  谢安海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谭成贵  区安监局副局长

  田德元  区工商局副局长

  唐  奎  区质监局副局长

  王  涛  区城管局副局长

  周凌江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张  萤  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由罗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灵为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供销社(烟花办)、区工商局、区委宣传部、区城管局、烟花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抽调精干人员组成。

  二、部门职责

  按照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区公安分局是我区城区有条件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江阳区城区有条件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通告》,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抓好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管理,并会同区安监局、区供销社、区质监局等部门确定我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依法查处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燃放不符合规定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非法运输、违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区安监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工商局、区供销社拟定定时定点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审查储存场所安全条件,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区烟花办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网点的规范及安全经营管理,组织实施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配合安监部门共同做好城区网点的布设规划和实施工作。

  (四)区工商局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临时(限期)工商营业执照或在原有工商营业上增加允许限期经营烟花爆竹项目;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区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非法生产产品。

  (六)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经信局等部门要督促检查和指导有关机构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车站、码头、物业小区、加油(气)站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七)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制订消防应急工作预案,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八)区城管局负责城区卫生管理,办理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占道临时许可手续,纠正不按规定设置销售网点等违规行为。

  (九)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十)区烟花爆竹公司和零售点要严格遵守《规定》和泸市府办发〔2004〕32号文件关于定点采购、区域销售、专车配送等各项安全规定。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规定》精神,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科学制订相关工作方案。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工作措施和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宣传教育

  各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分别召开动员部署会,印发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全面启动城区有条件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以集中宣传日、社区宣传日、宣传专栏等形式,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中小学生、外来人员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对规定的禁放区域和禁放品种的宣传,确保群众不在禁放区域燃放,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公安、安监、供销社等部门和烟花公司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宣传,制作安全燃放宣传光碟,印发宣传单,让广大群众了解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因燃放不当而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各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广泛宣传政府部门的安全执法活动,对非法生产和违反规定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切实增强广大居民依法燃放、安全燃放、文明燃放意识,真正形成职能部门主动抓、相关部门配合抓、广大居民齐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防范措施

  (一)严格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时间15日前,区公安分局将划定的禁放、限放区域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禁放区域场所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负责设置、张贴醒目的禁放标识,区安监局负责督促落实。

  (二)强化重大危险源的排查与监控。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城区下水道、化粪池等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摸清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预防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定严密的控制工作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春节期间,各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实行包干到人的工作责任制,采取“一对一”守护,确保绝对安全。

  (三)维护燃放现场秩序。一是统筹安排现场控制力量。区公安分局要结合民俗民风,确定重点控制的时间、地点,合理安排控制力量。二是强化群防群控。要以人员密集的居民区、主要繁华大街和禁放点周边为重点,派出控制力量巡逻,及时查处违法燃放行为。要统一组织,坚持街道管片,居委会管段,社区骨干人员管楼道大院的做法,切实加大限放区的控制。在除夕、正月初一等燃放重点时段,要组织机关干部、居委会、社区、内保单位的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巡逻守楼,保证各方面力量部署到每一个现场。各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要召集居民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制定安全公约,引导居民自律,提高公德意识。

  (四)强化应急事件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检查落实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卫生部门要增加急诊值班医务人员,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保证所需药品、设备、救护车到位,做好紧急救治应急准备。公安消防部门要制定周密的消防应急方案,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完善灭火救援网络体系,保证消防安全。各街道要组织街道干部、城管队员、保安员、治保积极分子等人员清理可燃物和易燃物,成立灭火应急队伍,配备灭火器具,加强居民区内巡逻,发现火情,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扑救、控制,并及时报警,严防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

  五、违规处罚

  强化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的安全监管,是顺利实施《规定》和确保安全的关键,是燃放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一)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进(出)入江阳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检查站,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查处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强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区安监局要加大对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储存、销售非法伪劣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必须吊销其销售许可证;区工商局要积极开展市场的检查,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区质监局要在流通领域内对烟花爆竹的质量进行抽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抽检情况,严防伪劣产品在市场流通。

  (三)依法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及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各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要依法没收;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封存,并由区公安、安监、供销社等部门组织统一销毁,严防回流社会。公安机关对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刑事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四)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民自律、部门执法、公众监督”的原则,建立举报制度,积极受理并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我区相关举报电话为110(区公安分局)、3123851(区安监局)、3123791(区供销社)、3190055(区工商局)、3115598(区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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