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前期开发(一级土地整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前期开发(一级土地整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我区对辖区内的“一级土地整理”开展了清查、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巩固清理成果,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健康运行,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前期开发(一级土地整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前期开发(一级土地整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泸市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二、只签订一级土地整理协议或者合同,未进行整理工程施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凡在市国土资源局等四局文件下发后强行开工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已签订一级土地整理协议或者合同,并已开工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属乡镇街一级主办的项目由乡镇(街)政府组织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工程量进行清理算账,属区政府主办的项目由区政府组织清理算账,新整理土地由政府收回,依法进行出让,所得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后按已投入工程量及合理利润支付给投资人。不得再出现以土地换项目的情况。
四、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拍挂制度。
五、区政府目督办、区监察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开展清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上述要求继续违规开工建设、让企业参与土地收益分成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前期开发(一级土地整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我区对辖区内的“一级土地整理”开展了清查、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巩固清理成果,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健康运行,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前期开发(一级土地整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前期开发(一级土地整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泸市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二、只签订一级土地整理协议或者合同,未进行整理工程施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凡在市国土资源局等四局文件下发后强行开工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已签订一级土地整理协议或者合同,并已开工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属乡镇街一级主办的项目由乡镇(街)政府组织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工程量进行清理算账,属区政府主办的项目由区政府组织清理算账,新整理土地由政府收回,依法进行出让,所得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后按已投入工程量及合理利润支付给投资人。不得再出现以土地换项目的情况。
四、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拍挂制度。
五、区政府目督办、区监察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开展清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上述要求继续违规开工建设、让企业参与土地收益分成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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