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江府办函[2011]10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6-22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民〔2011〕11号)和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民政局《关于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11〕8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的范围
  (一)具有我区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期间,可自愿在我区参加新农保,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55元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由区社保局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2011年7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可从2011年1月起补发基础养老金;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2011年7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可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补发基础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参加新农保的人员,从死亡、民政部门审批退出农村低保救助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终止新农保关系,社保局停止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关于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的实施

  各乡镇、街道(景区)就业和社保中心、民政部门以及派出所要加强宣传、配合、协调,共同推进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区民政局在2011年5月13日前,将《截止___年__月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基本情况表》(附件1,纸质加盖鲜章)及电子文档送区社保局,以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一次。区民政局增加或减少农村低保对象的当月,应将《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变动情况表》(附件2,纸质加盖鲜章)及电子文档送区社保局。

  (二)乡镇、街道(景区)就业和社保中心审核参保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银行帐号、《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参加新农保登记表》(附件3)原件,将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上述资料复印件加盖政府公章后送区社保局确认办理参保手续。

  (三)出现应终止新农保关系情形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死亡人员由其直系亲属在其死亡的当月向乡镇、街道(景区)就业和社保中心申报,无直系亲属的由其所在村委会申报,填写《农村低保对象新农保关系终止申报表》(以下简称《终止表》,附件4);

  2、经民政部门审批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由本人在审批当月向乡镇、街道(景区)就业和社保中心申报,填写《终止表》;

  3、经人社部门审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本人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当月向乡镇、街道(景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填写《终止表》。

  乡镇、街道(景区)就业和社保中心在收到终止新农保关系申报的当月,将《终止表》报送区社保局,区社保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基础养老金。

  (四)应申报终止新农保关系的人员,瞒报、拒不申报,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处理,由区人社局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乡镇、街道(景区)就业和社保中心要切实加强新保的动态管理,通过民政部门及村委会及时掌握参保人员的情况,每月28日前向区社保局报告当月死亡人员和应终止新农保关系人员(含未按规定申报终止新农保关系的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资金保障及管理

  (一)根据川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我区属于未纳入试点的区,老年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的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剩余的50%由市上承担其中的30%,区上承担70%,区上承担部分资金,分别由区财政和各乡镇、街道(景区)负担50%。

  (二)区财政和各乡镇、街道(景区)要会同区社保局做好预算安排,除省市划拨的资金外,及时筹集剩余部分资金,确保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此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各相关单位要充实经办力量,确保工作经费落实,保障工作开展。

  四、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景区)就业和社保中心要严格按照报表制度和相关规定,定期整理、汇总业务信息,编制各类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报表类别、统计口径,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附件:1、《截止___年__月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基本情况表》

  2、农村低保对象变动情况表

  3、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登记表

  4、农村低保对象新农保关系终止申报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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