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3-19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2013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1〕226 号),我区结合实际制定了《泸州市江阳区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将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泸州市江阳区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品目名称备      注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A货物类 
A0301电视机单项或批量2万元
A030105摄影、摄像器材定点采购,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A030106空气调节设备定点采购,包括中央空调器、商用空调器、民用空调器,精密空调器、除湿设备
A0302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采购,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打印机、传真机、复印件、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
A0303家具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A04办公用纸 
A1004网络设备定点采购, 包括服务器(PC服务器、小型机、大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线路接入设备、计算机安防设备、监控设备、存储设备、不间断电源、其他网络设备
A1027电梯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29锅炉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1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包括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各类专用汽车、船只
C服务类 
C03通用软件指可以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要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包括制成品软件
C070301车辆保险定点采购(定点保险)
C070302车辆加油 
C070303车辆维修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A货物类 
A0601救灾物资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包括帐篷、衣服、被、毯、食品、粮食、油毡纸、尼龙彩条布、糖、棉花、其他救灾物资
A0602防汛物资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0603抗旱物资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0604农用物资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包括农药、种子、化肥、苗木
A0605储备物资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0708制服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包括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A1001通信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包括移动通信设备、电话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光缆、光导纤维、其他通信设备(含有线通信设备)
A1002印刷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03照排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06医疗设备、器械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含卫生防疫专用检验设备
A1007计划生育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08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09港口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10农用机械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11工程机械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12园艺机械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13消防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14道路清扫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15警用设备和用品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18档案、保密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19教学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20实验室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22灯光、音响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包括灯具设备、舞台设备、音响设备
A1023文艺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包括乐器、文艺道具
A1024体育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25地震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26气象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27殡仪火化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31质量检测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9901水文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9902环境检测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9903环境治理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9904地质矿产测量、勘察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9906矿山安全救护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9907化工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A109908机动车辆检测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B10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包括网络信息系统集成、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房工程、管道与综合布线工程、局域网络工程、广域网络工程、监控工程
B工程类 
B09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包括室内、室外修缮、装饰工程
C服务类 
C03专用开发软件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5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

  采购人实施相同类别的采购项目,采购间隔时间应达到两个月以上(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紧急采购除外),尤其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推迟上报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由市级各部门集中本系统区县部门资金统一实施采购项目的且符合市级采购目录规定的,视为市级部门采购项目办理。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在分散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采购结果及有关采购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当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五)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节能环保等方面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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