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泰安城中村项目(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告
泸江府布〔2023〕6号
因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泰安城中村项目(三期)改造需要,区政府决定对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征收红线内被征收户共计299户,截止2023年1月31日,已签订附生效条件协议273户,签约率为91.3%,符合模拟征收转政府征收的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泰安城中村项目(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泸江府发〔2023〕5号)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泰安城中村项目(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泸江府发〔2023〕5号)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泰安城中村项目(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泸江府发〔2023〕5号
因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泰安城中村项目(三期)改造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泰安城中村项目(三期)。
二、房屋征收范围
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泰安城中村项目(三期)范围内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泰安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泰安城中村项目(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泰安城中村项目(三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提高城市整体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泰安城中村项目(三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8号)文件规定,结合被征收区域实际,拟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泰安城中村项目(三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签约期限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结算补差。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超过普通装饰装修和建构筑物、附属物价值补偿,由被征收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按月计发,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按省条例第38条第(一)项选择补偿金额的,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发;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发。
3.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多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4.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住宅房逾期不足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超出6个月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超出1年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四)搬迁补偿。
住宅房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
水:每户补偿2100元。
电:民用电不作补偿,民用电以外特殊用电的提供电力部门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每户补偿4000元。
电视光纤:每户补偿500元。
空调移机费:挂机180元/台,柜机260元/台。
热水器移机费150元/台。
抽油烟机移机费180元/台。
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燃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由政府统一安装。原房无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的,由被征收人按以上设备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补差。
五、政府奖励及其他补助
(一)政府奖励。
1.住宅、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3.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3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2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1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二)购房补助。
私人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
(三)公摊面积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木单结构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给予公摊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给予公摊面积补助。
(四)物业管理补助。
私有住宅、营业、办公房屋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五)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私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人原房面积计算物业维修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60元/平方米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超原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六)对困难户的补助。
1.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不足50平方米的由政府补足50平方米,补足50平方米后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补助之和作为应安置面积进行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差。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房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并按50平方米计算各项补助。(备注:被征收房屋必须是被征收人的唯一住房,非住宅房屋不享受该补助)。
2.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
(七)老红军、离休干部补助。
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20%的补助。
六、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房屋征收补偿。
1.企业征收空地补偿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 容积率扣除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为空地面积。
2.房产证与土地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房屋,按房产证记载性质为准。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且未擅自改扩建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认定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三)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四)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土地和房屋总证分割问题。
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处理。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由被征收人提供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并按产权证明记载面积补交建安造价后进行安置补偿。
(七)国有公房住宅租赁户安置补偿。
国有公房的住宅租赁户,由国有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统一安置。
(八)与单位已签购房协议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的处理。
购买单位产权,未办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的,由相关的产权认定机构进行认定,对产权来源清楚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认定为合法私有产权按规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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