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结合江阳区实际,制定了《泸州市江阳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细则》。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四、适用条件
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补偿范围
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六、补偿标准
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修复和重置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市场平均价格由发生地街镇通过市场调查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七、补偿申请程序
1.补偿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电话、视频方式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
2.现场调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工作,并于完成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
3.调查公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定损。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经审核认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
5.补偿决定。区人民政府收到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补偿申请表》《补偿认定表》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6.资金落实、使用和监督。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区级有关部门和发生地街镇按照补偿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并拨付给申请人。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7.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有效期限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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