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困难问题,完善我区公租房保障管理机制。
二、编制依据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泸住建发〔2022〕194号)《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个部门关于泸州市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泸住建函〔202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配租对象
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为江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泸州市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泸江住建函〔2023〕30号)规定程序申请江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意向家庭登记,意向登记次序按申请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为区级政府投资公租房及由区政府管理的市级政府投资公租房中腾退后的空置房源,具体房源名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江阳区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配租对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当次配租房源数量、户型,意向登记次序号(即:第一顺序优先类、第一顺序常规类、第二顺序优先类、第二顺序常规类、第三顺序优先类、第三顺序常规类)按照 1:1 比例顺次确定当次配租家庭。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室公租房;当次分配的一室公租房源不足时,2人(含)以下的家庭可配租二室公租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和保障人口2人但属代际关系的家庭,配租二室公租房。 公租房房源配租采取系统自动随机配租方式进行,配租采取房源数和配租家庭数1:1系统自动配租,房源数大于申请意向户数的采用系统随机配租。配租结果公示结束后,取得入住资格的申请人,凭《公租房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登记备案,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取消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房源将分配给后续排位意向登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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