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露天烧烤禁止区域、规范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15 15:30:54 【字体: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大气污染环境状况,切实解决露天烧烤带来的大气污染、噪音扰民、占道经营等问题,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划定露天烧烤禁止区域、规范区域的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区域划定

(一)禁止区域:江阳区连江路一段(刺园路一段路口至沱二桥)、连江路二段、江阳中路、江阳南路、忠山路二段、忠山路三段、忠山路四段、淘米洞巷、锦竹巷、静园路、柏阳坪路、青果湾路、佳裕路、康乐路(康宁路口至佳裕路口)、康平路、万顺路、广营路、凤凰路,蓝田街道牛市坎社区、宪桥社区、华油社区、前进社区。

(二)规范区域:江阳区除禁止区域外的行政区域范围均为规范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在禁止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以及烧烤店铺占道经营,规范在室内进行烧烤作业;在规范区域内,依法规范烧烤经营行为,烧烤经营者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经营时间等条件规范经营。

(二)在禁止区域、规范区域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完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等手续,使用管道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噪声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五、适用范围

江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六、涉及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相应负有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日期

2024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