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区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二、制定依据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九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变更适用范围及情形。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镇、园区、国有企业等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变化的情形。
(二)工程变更原则要求。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尽量避免重复变更。
(三)工程变更分工职责。明确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等在变更工程中的职能职责。
(四)一般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将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是否超过中标价10%分别明确审批程序。
1.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未超过中标价(含暂列金)10%(含)的,以累计变更金额(累计变更金额是指工程变更累计减少金额绝对值与累计增加金额之和,不品迭)按以下变更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会商确定后实施。
(2)累计变更金额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共同会商同意后,报项目牵头区领导会同行业分管区领导会商批准后实施。
(3)累计变更金额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发改部门共同会商同意,报项目牵头区领导会同行业分管区领导会商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累计变更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发改部门共同会商同意,经报项目牵头区领导会同行业分管区领导会商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2.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超过中标价(含暂列金)10%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3.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超过中标价(含暂列金)的,只限于实施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抢险救灾、社会维稳、行业技术强制性规范调整的工程变更及区政府同意的其他变更。
(五)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变更按“一般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办理。
(六)工程变更评审原则。项目业主需完善施工图及预算并报财政评审。
(七)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要求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应的工程价款不得纳入竣工结算范围。
(八)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违约行为的追究。对前期工作中未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变更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10%以上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九)其它。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镇、园区、国有企业组织实施,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50%及以上)使用区本级及上级财政资金、债券资金、援助捐赠资金、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等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类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装修、拆除、修缮等。另外区政府向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投资超过总投资50%(含)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市级投资在50%以下的项目及区政府另行指定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五、执行标准
该办法中部分涉及市场主体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按照《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才能采用,否则不得采用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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