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现代农业发展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7 19:55:56 【字体: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泸州市江阳区现代农业发展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项目范围、现代农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监督管理、附则五大部分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代农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范围。在江阳区正常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含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贷款主体)

(二)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正常经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引领示范作用明显,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

2贷款必须用于农产品初、精、深加工,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含水利田间工程),种植、养殖,休闲农业等。

3项目贷款已经银行批准同意,并能提供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据、利息结算清单、付息凭证等相关资料。

4贷款额度: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贷款规模实行总额控制,具体如下:对同一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总额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及以下;对同一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贷款总额一般控制在200万元及以下;超出一般控制额度的贷款,不予贴息。

(三)利息及担保费补助标准、方式和期限

1利息及担保费补贴标准:根据贷款主体实际支付到位利息的70%给予贴息补助;采用担保方式向银行借款的,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担保费补贴。

2利息及担保费补贴额度:对同一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含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担保费补贴额度,按补贴标准按实计算。贷款主体因逾期未归还银行贷款的,财政不予贴息,同时不予担保费补贴。

3利息及担保费补贴期限:贷款期限为3年及以下的,按贷款期限进行逐年补贴,同一贷款主体超过3年的全部不予补贴。

4利息及担保费补贴时间:每年2月组织申报并兑付,贴息周期为上年11日至1231日。当年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不再进行补贴。

5鼓励贷款主体申请其他金融机构或财政补贴。同一笔贷款已获得金融机构或财政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并已达到本办法补贴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未达到标准的按差额进行补贴。

6利息及担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先付后贴方式。

(四)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含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项目。

2每年的2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镇街完成申报情况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送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3经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予以兑付。

本《办法》2022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解释权归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