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围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域的诸多难点、痛点问题,在制度层面予以破解,从而发挥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实践的规范引导作用。“通告”包括部分区域禁放、全域禁放时段和区域范围、中心城区以外禁放场所等四条。
一是明确了中心城区的部分禁放、全域禁放时段和区域范围。
二是明确了中心城区以外禁放场所。
三是明确了大型焰火活动的审批程序。
四是明确了禁放区域内及时间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于主城区禁放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通告”于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五年;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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