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森林防火条例》;
(三)《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二、主要内容
(一)森林防火期及高火险期。2023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江阳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除外)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令发布。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
防控措施相关规定。一是在防火区内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行为,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二是常态化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三是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四是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五是做好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一旦出现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六是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实行区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责任制;七是加大森林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八是明确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三、适用范围
本命令适用于2023年度江阳区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四、执行标准
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解读机关
泸州市江阳区应急管理局(泸州市江阳区森林防灭火办公室),解读人:段德国;联系电话:0830-312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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